(一)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用于临床的,不影响报销政策的执行。
(二)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之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三)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四)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院结算发票输血费用中血液供应价格的总金额,输血费用中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等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参加无偿献血者,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量的比例分摊和结算。
(六)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统一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核定的临床血液供应价格。
(七)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及其亲属在临床实际使用的血液品种、用量及该品种单价核定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