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除献血者本人按照本章前三款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亲属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五)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4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