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 (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 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 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 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20 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30 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40 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 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200 人次以上, 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 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 血累计达到 1000 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 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 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 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 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20 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240 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360 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480 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600 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10 年且累计时间超过 1500 小时,或 累计时间超过 3000 小时的志愿者。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地、州)。
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 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15-55 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 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 到 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 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 7 时至晚 10 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 2 次以上;
(五)辖区内 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 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 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 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 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 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 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1 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2 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1 次且自愿无偿献血 20 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 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 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 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 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 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 适当形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 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 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 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 其申报资格,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 3 次血,且近 12 个月内献血至少 1 次,并承诺未来一年 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 200 毫升按 1 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 1 个治疗单位按 1 次,2 个治疗单位按 2 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 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 奖励办法(2009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