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工作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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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工作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扬州市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无偿献血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身份优势,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无偿献血志愿队伍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成

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工作队无偿献血志愿者组成,无偿献血志愿者由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 培训和考核

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研究讨论、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献血志愿者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献血志愿者注册或到献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须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或线上初级培训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现场实习。

第四条 原则

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以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提倡和发扬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志愿服务

第一条 无偿献血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爱心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在献血点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周到的服务,指导填写征询表、维持献血秩序、分发献血纪念品等;

(二)宣传推广。深入学校、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无偿献血知识及政策的招募宣讲;策划组织宣传活动,招募团体单位参与无偿献血;

(三)自愿献血。主动或响应血液需求呼吁,自愿参加全血及成分血捐献。

第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记录包括献血志愿者的社会服务、献血点志愿服务和集体活动等。

第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由血站工作人员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无偿献血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志愿者每月应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三章 无偿献血志愿者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者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需注册,先由本人经扬州市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申请注册,并填写相关材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即成为正式志愿者

一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无偿献血或热心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各界爱心人士;

(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不具完全法人行为者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活动;

(三)有较充足的时间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服务活动; 

(四)自愿接受无偿献血宣传、服务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具有为无偿献血工作宣传服务的能力;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及志愿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志愿队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志愿队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偿献血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制度,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志愿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公益理念及协会宗旨,维护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志愿服务能力;

(五)在率先进行定期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无损健康”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参与无偿献血;

(六)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八)在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装,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注意个人及团队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三条 表彰奖励

 对在协会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报扬州市中心血站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无偿献血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服务队形象的行为,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适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注册志愿者。


  附则

 本管理制度血站献血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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